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对应部分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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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对应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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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开普云”)的委托,就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重
要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以及财务、审计、股票投资价值、
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财务、审计等内容的,本所严格按照有关方出具的专
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引用,但引用行
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
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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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
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开普云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相关材料的签字和印
章均为真实,副本或复印材料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开普云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开普云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所同意开普云在公开披露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
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开普云进行
上述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
误和偏差;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开普云为本激励计划之合法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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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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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下表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应的特定含义:
开普云、公司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指
(草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为本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因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
本次作废 指
就并作废对应部分股票的事项
《考核管理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指
办法》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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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指
指南》 激励信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 指 除非另有说明,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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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履
行如下程序:
(一)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
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
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最终征集的表决权数量为 0 股。
(四)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3 年 4 月 20 日为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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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5.8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预留
部分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5.81 元/股
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九)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考核情况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
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对应部分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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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
作废的相关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考核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
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相关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合计作废 322,5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条件成就的情况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21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
数 ,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
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定比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或净
后合并净利润的增长率为负数,未
利润值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
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
进行考核。
对象当期已获授尚未归属不得归
属。
目标值(Am):80%;
触发值(An):70%。
目标值(Am):72%;
触发值(An):52%。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
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业绩补偿、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对应部分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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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作废因考核原因不得归
属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股份合计 322,500 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上述意见以及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对应部分股票,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
时会议决议等与本次作废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
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
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未成就对应部分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开普云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尚需按
照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