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内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
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可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在
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
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
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相关交易类型有: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上述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及
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交易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
义务。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拟实施的关联交易,由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
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
必要性、合理性、定价依据、拟签署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交易各方的影响予
以详细说明。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重大风险事项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坏账准备;
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其它重大事项: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
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并有权就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向相关部门和股东询问,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程序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
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发生风险隐患或风险事件,造成公司经济
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视情节
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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