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5 0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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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
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
具体准则,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相关具体准则,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及相关具体准则、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
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
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
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
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
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
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
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 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
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
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预告;
业绩预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证券交易所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
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不触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全年营业
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等指标与原预
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
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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