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治理,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
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林
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承办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
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
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和
及时性。
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及时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前一年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公司内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
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
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年报审计的全程工作公司内审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其负责制定并解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