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
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
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
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
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室、
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
门。
第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
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
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交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
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
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
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
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
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
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
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 30 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各子、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
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 30 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子、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上述(1)-(5)之一条件的,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有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大风险等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应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分析及判断,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
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