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 招商南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5 00: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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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
所、通过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刊和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发出公告和信息披
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信披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揭示可能产生
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
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
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臵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
事件的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时,还应注意以下事
项:
     (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三)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
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
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
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
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
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
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
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
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
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
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
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办公室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防止在宣传报道中造成重大信息泄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
报告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 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
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门;
  (二) 重大事件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
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 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报并依法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制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协商后,报董事长同意,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
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
相关要求;
 (三)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 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内容(财务报表及附注)的
起草,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五)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
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
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七)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在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
董事审阅;
 (九) 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
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 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
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
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
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
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签批后予以披露;
  (四) 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
告,由董事会秘书签批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当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
为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
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
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记录、保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时应积极利用公司网站进
行信息发布。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并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财会管理的内控与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会计师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
和保密义务。
     内部审计及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
的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
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
司所有。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
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
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
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审批登记表(见附件),明确相关事项认定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理
由,并完整、准确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审批登记表进行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审批;
  (四)董事长签字确认;
  (五)相关文件归档。
  第七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
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二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要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但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其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 并
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现上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照《招
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应按照《招商
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
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
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执行《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有关内容
   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 )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所涉文件类型       ( )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 )重大交易 ( )日常交易
 暂缓或豁免披露
              ( )关联交易 (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的信息类型
              (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商
 业秘密的理由
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审批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批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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