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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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千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
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级管理人员;
  (四)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
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
明。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或者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
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
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
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
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
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增
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
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
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如下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
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
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
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项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
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
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
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
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 12 项至第 16 项所列日常
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
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
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 2
至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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