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
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
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
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
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披露事宜。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拟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必要时提交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核;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根据审批权限
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核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品种募集说明书上
的签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
的签字等。
第四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存。
第五节 信息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等详见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
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
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应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
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
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相关事宜。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
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五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管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度、季度、
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该部门及该公司严格建立并
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确保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
合。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监管部门发出的文件后,
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
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六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
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
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
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
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不准确、疏漏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赔偿
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解
除职务等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信披办法》)等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信披办法》)等规定执行。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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