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临 2025-040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9.72%,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728 万股的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以果露酒、葡萄酒制
造、销售,以及消费品电子商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公司产品涵盖干酒、冰酒、
甜酒、葡萄烈酒等多个类别。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882,106.60 -72,837,775.09 -51,743,400.7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38,007,369.88 -20,280,965.42 -17,517,182.12
总资产 976,229,183.71 894,744,313.19 945,935,257.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87,777,857.21 307,948,127.45 331,997,521.10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2 -0.17 -0.13
每股净资产(元/股) 0.67 0.72 0.7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99 -23.63 -14.85
(三)董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
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公司管
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75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2,728 万股的 6.26%,其中:首次授予 2,415 万股,
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90.28%,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728 万股
的 5.65%;预留 26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9.72%,占本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42,728 万股的 0.6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以下简称“《公司法》”)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通化葡
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45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领取薪酬。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
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
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占授予限制性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公告时公司
序号 姓名 职位 股票总数的比
(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例
其他核心员工 42 人 1,795 67.10% 4.20%
预留部分 260 9.72% 0.61%
合计 2,675 100.00% 6.2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8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2.8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票交易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的 50%,为 1.75 元/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1.64 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一)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不得授予的日期),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
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三)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其中,若激励对象对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造行业产品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含本数);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含本数)。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造行业产品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含本数);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含本数)。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
体考核要求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具
体如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
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
权的比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
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
律意见书。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董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
相关事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
表专业意见。
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
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书。
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
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
件,公司可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除
限售;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
其自身意愿认购和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
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及其它税费。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中,若激励对象对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
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
的,则已获授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
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仍然按
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
件。
票不作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
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自丧失劳动能力之日,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
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尚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
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量(万股) 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
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