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能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机
构的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
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环节的相关单位人员;
(十)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并负
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存档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负责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如发生前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责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要求:
(一)填报人员范围涵盖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处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登记项目应当包括:
(三)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
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四)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五)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
(六)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
页进行详细说明;
(七)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各职能部门的部长、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及时通
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第一
时间汇总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程序由各主体的第一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
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九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直系亲属
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向其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相
关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
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警示。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
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
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三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法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
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