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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2020 年、
法律意见书
致: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现就芯原微电子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
“本次归属”)条件成就,以及 2020 年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处理(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市规则》”)、 (以
下简称“《披露指南》”)及适用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
《芯原微电子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2020 年考核办法》”)、《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2022 年
考核办法》”)、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认为需要
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
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
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
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境内法律的
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
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
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
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
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其中,《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等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以及对激
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作废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所拟定的归属安排在归
属期内对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同意公司对相关限制性股票进
行作废处理。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芯原微电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所拟定的归属安排
在归属期内对前述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进一步授权董事长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归属的各项具体事宜;同
意对 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 2.4250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
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22 年激励计
划有关的议案。
其中,《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以及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处理等。
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
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项下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
作废事项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
《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决议,2020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
日为 2021 年 8 月 3 日。因此,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的第一批次限制性
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8 月 4 日至 2026 年 8 月 3 日,即该等限制性股票
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和《2020 年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书面
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
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归属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 的激 励对象 均未发 生左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述情形,满足本项归属条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共 53 名,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 4 名激
其余 49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左
述任职期限要求,满足本项归
属条件。
根据 德勤 华永会 计师事 务所
以公司 2019 年的营业收入值(133,991.46 万元)为基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数,考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值定比 2019 年度营业收 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4)第
入值的增长率(X): P02741 号),公司 2023 年度营
(1)X≥5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业收入为 233,799.64 万元,较
(2)40%≤X<5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0%; 2019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
(3)X<4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0。 约为 74.49%,故本次归属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序号 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
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
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 如上所述,2020 年激励计划预
的股份数量: 留授予的第一批次 49 名激励
考核结果 A B C D 对象符合上述任职期限要求。
源考核得分 以上 (含 3 分) (含 2 分) 下 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
个人层面归 核结果为“A”,本次归属个人
属比例 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与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年度一
致。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
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49 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6.1500
万股;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为相关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
的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的第一批次限制性股
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涉及的 49 名激励对象所持 6.15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2020 年激励计划》及
《2020 年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作废的情况
(1) 作废原因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
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
排和禁售期”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2020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期间内,公司为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该等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1.2250 万股。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2020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后未
能在 12 个月归属有效期内完成归属,该等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000 万股。
(2) 作废数量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
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作废处理上述 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4250 万股。
(1) 作废原因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以及《2022 年考核办法》“五、考核指标及标准”,2022 年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4 年度的营
业收入值定比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值的增长率(X)小于 55%,则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为 0;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同
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
字(22)第 P02300 号)和《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25)第 P05241 号),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 213,931.48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 232,188.56 万元,
为 0。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2022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13.9000 万股。
(2) 作废数量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
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作废处理上述 2022 年激励计划项下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3.9000 万股。
就上述事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激励计划和 2022 年激励计划项下合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
《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
作废事项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
《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
予的第一批次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涉及的 49 名激励对象
所持 6.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0 年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
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