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530 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8 月 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
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邵树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29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5,508,9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856%,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378,09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8.6093%。
票的股东 22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130,8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239,3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9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本所律师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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