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
股票代码:603078 股票简称:江化微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 581 号)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化微”、“公司”或“发行人”)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
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湿电子化学品是专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中的显影、蚀刻、清洗和电镀等湿法
工艺制程配套的精细化工材料,是新能源、现代通信、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
型显示技术的重要基础性关键化学材料。
湿电子化学品支撑着新能源、现代通信、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微机机械
智能系统、工业自动化和家电等现代技术产业。因此,电子化学材料产业的发展
规模和技术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实力的重要
标志,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最为激烈的材料
领域之一。因此,国家各部委近年来陆续颁布了多项政策法规,对湿电子化学品
行业给予鼓励和重点扶持。
湿电子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体、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
年本)》“鼓励类”范畴;《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将“通用湿电子化
学品(单剂)的生产制造”和“功能湿电子化学品(混剂)”列为战略新兴产业。
“十四五”规划指出聚焦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
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新能源、新材料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具体包括动力与储能电池高性价比关键材料技术、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
用化学品、显示器件用化学品(包括高分辨率光刻胶及配套化学品)、超净高纯
试剂及特种(电子)气体、彩色液晶显示器用化学品等;《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
半导体级氨水)和“集成电路用光刻胶及其关键原材料和配套试剂”(包括与
KrF、ArF 和 ArFi 浸没式光刻胶配套的光刻胶显影液、剥离液、稀释剂、蚀刻液
等)列为关键战略材料。
湿电子化学品作为我国半导体产业的重要基础性关键化学材料,国家在政策
方面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半导体产业是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是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传
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技术和信息社会发展的基石,是世界高科技竞争的制
高点之一,新一代信息技术是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也是
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的重中之重。根据中商情报网数据显示,中国半导体产业销售
额由 2015 年的 5,609.50 亿元增长至 2023 年的 16,248.80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达 14.22%。
随着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和智能通讯技术发展迅速,各类智能化、网络化和
移动化的便携消费电子、工业电子、汽车电子等产品不断迭代更新,而新一代网
络通信、物联网、云计算、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更成为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新动力,
共同推动半导体行业持续发展。随着国内半导体产品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为相
关配套材料行业提供了良好市场发展空间。
半导体行业对超净高纯试剂的纯度要求相比显示面板、太阳能电池等其他行
业最高,主要集中在 SEMI G3-G5 标准,与半导体产业技术发展需求相一致。
国内外技术水平差距是主要原因。目前国外湿电子化学品生产企业已实现
SEMI G5 标准产品的量产,而国内主流产能仍停留在 SEMI G2-G3 标准。根据中
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统计,2023 年,我国半导体用湿电子化学品整体国产化率
达到 44%,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随着中国企业湿电子化学品基础研究的加强,包括江化微在内的一批国内企
业已经突破了部分高端湿电子化学品的生产技术,开始向国内电子生产企业提供
质量稳定的高端湿电子化学品。中国半导体等领域的发展带动电子产业向中国转
移,持续带来湿电子化学品本土化配套需求。随着国内企业研发及配套实力的加
强,未来高端湿电子化学品国产替代趋势会更加明显。
未来伴随半导体为代表的下游产能向国内转移,国内领先的湿电子化学品企
业急需抓住机遇,通过发展打破国外垄断,实现 SEMI G4-G5 级湿电子化学品在
下游应用领域中的国产替代。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产能布局
公司专业从事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配套试剂等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是国内湿电子化学品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主要
为显示面板、半导体芯片和太阳能电池三大类,主要应用于清洗、光刻、显影、
蚀刻、去膜、掺杂等制造工艺过程。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自
主设计出一整套湿电子化学品生产工艺,并自主研发配置了满足规模化、专业化
湿电子化学品生产流水线,发行人具备 SEMI G2-G5 等级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能力。
公司湿电子化学品规模化生产所需的纯化技术、混配技术、分析检测技术在国内
处于领先地位。发行人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具备为半导体、平板显示及光伏太阳能
等三大领域全系列湿电子化学品的供应企业之一。
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公司亟需进一步扩充自身在高纯湿电子化学品产品系
列及产能布局,加快市场开拓进程,巩固并持续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经营水
平,助力公司实现“做国内最具竞争力,成为世界一流的湿电子化学品专业服务
提供商”的企业发展愿景。
湿电子化学品生产在安全生产、环保设备、生产工艺系统、过程控制体系以
及研发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要求,致使成本方面,相关产品生产建设投资成本以
及企业运行成本攀升。同时,高等级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对设备、工艺流程、厂房
环境控制、质量检测等的要求要高于小规模生产。
因此,持续的技术研发、工艺优化以及实现湿电子化学品规模化生产需要大
量且持续性的资金注入,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通过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
结构,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注入持
久的动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为公司在业务布局、市场开拓、财务能力、
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
件,为股东创造更高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 3.7 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将有效提升公司的资本
实力,增加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提高公司综合
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
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
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
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
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能够更好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通过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金实
力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将增强,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且适合公司现阶段情
况的融资方式。
(三)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
稳定资本结构。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流动资金也得到进一步充实,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同
时,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长期
效益的逐步释放能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
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
择范围适当。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最终发行对象
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
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 为每股送红
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
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
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
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已获得有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
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及
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
分之八十,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
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次发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对发行对象做出
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或其他补偿;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和
锁定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六十六条、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下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
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
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
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
略目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已获得有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过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发
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大会
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规要求,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上述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