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宁波均普智能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
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分红条款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每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
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
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
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股东回报规划其他事宜
行。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