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律”)
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适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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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
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应当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应当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
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六条 除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七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
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适用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适用法律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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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用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
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或者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和更换。非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
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
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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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提出辞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
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
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其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因违反适用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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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
合同,保密、不竞争与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准;若未约定的,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1年。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
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
后续配合义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或者未履行相
关承诺、存在移交瑕疵、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行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确定对该等
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
权费用等,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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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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