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董事会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规定时间内、规定媒体上、规定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
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
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
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亦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
利益或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
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
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对公司证券投资部的信息披
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
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
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在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披露
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制度所称“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晓,如不知晓
将使该特定工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信息知晓人员的范围。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及时将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
年度报告中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将审计委员会的重大信息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所披
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
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证券投资部具
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六)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
备查文件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如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作出修改并公告。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
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
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
证券投资部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年度报告
的通知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半年
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公司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上市规则》规定业绩预告情形的,
应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定期报告所披露期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公司应当按
照约定时间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公司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
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
方可变更,披露时间的变更最多不超过一次。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七章应当披
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披露。
(五)股东会通知后,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时,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
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六)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股
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
容。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时,应在交易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披露该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上述交易事项应当披露的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交易标准指标的计算方法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时,应在交易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披露该交
易。
(一)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标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标准指标的计算方法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计
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事项发生两日内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并及时
披露该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后两日
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所包含的事
项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
东、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等相关各方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有关部门、下属分
子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它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
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出发点、报告程序、
报告义务人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下:财
务部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投资部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法务部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及其他法
律内控与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各下属
分子公司报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为:各
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信息时毫不
迟延地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毫不迟延地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
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
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
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证券投资部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
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证券投资部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告并送达董事审阅。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定期报告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
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六十九条 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
项、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由证券投资部组织起草文稿,经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总经理、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
权人),并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未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擅自发布。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知晓人应根据《证券法》、《刑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保密协议》等履行保密义务,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
《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
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七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
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
一律不得对外宣扬,根据规定需报相关部门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十八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