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 标准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7: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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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若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若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若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若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投资部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等。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发生时,该信息的知情人须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即时
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对登记事项进
行核实,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
机构进行备案。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
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
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若该事项已在外界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
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于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出现差错或不完整情况的,视情
节给予责任人及负责人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在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内幕信息敏感期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若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内幕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字确认
注1                       注2                                   注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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