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
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
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必须
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
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将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时,
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彻底实现人员、资产、
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直接干预,不得接受指令违规调动资金,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
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
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
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
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
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
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
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相
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
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内容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
付款和决算款时,必须由子公司负责人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
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
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
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
按照要求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或附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附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处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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