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通: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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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三条规定的书
   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将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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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
   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十)前述(一)至(九)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资产总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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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职责;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的30%;
     责任;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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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至少包括:
      (一)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者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
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需登记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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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
    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
    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
    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
    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主动或者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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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发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者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由于失职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提起法律诉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由于失职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并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提起法律诉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本制度进行处
     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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