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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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委托,对参与江阴华新精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新精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号)(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
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
意见。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
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
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共有8
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华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以下简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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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江阴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阴金投”)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安鹏创投”)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广祺柒号”)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川技术”)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船投资”)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雷利”)
(一)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
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5年7月21日
备案时间 2025年7月29日
备案编码 SBBR32
募集资金规模 7,20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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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
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
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
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
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
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华新精科
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认购资产管理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合同签署单 对应资管计划
姓名 职位 计划金额(万
号 核心员工 位 参与比例(%)
元)
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铁芯事业一部生产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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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产管理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合同签署单 对应资管计划
姓名 职位 计划金额(万
号 核心员工 位 参与比例(%)
元)
铁芯事业二部生产
总监
合计 100% 7,2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家园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
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华晟创研指华晟创研精密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调查表等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是指在公司日
常经营过程所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
员。经核查,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员工,以上人员(除郭正平因退休返聘与发行人签订《劳务协议书》
外)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通过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
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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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司发行上市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具体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经核查,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新精科家园1号
员工资管计划已履行备案手续,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
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
诺函,以及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
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
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
泰资管与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
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
证明及华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访谈,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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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资金参与华新精科家园1号资管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
有资金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
为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
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
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
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
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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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
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江阴金投
根据江阴金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阴金投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江阴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江阴市香山路 158 号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03-25
营业期限 2021-03-25 至 2041-03-24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江阴金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江阴
金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江阴金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江阴金投
的控股股东为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联集团”),实际控
制人为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江阴金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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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阴金投提供的相关资料,新国联集团成立于 2001 年 3 月,是江阴市
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 20.46 亿元。新国联集团统筹能源
环保、基建开发、金融投资等多元领域,承担市级重大民生工程和战略项目,是
江阴国资整合与城市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地位优势和业务竞争
力。目前新国联集团主营业务为能源环保产业股权投资管理、金融及对外投资服
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重点开展重要能源环保项目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建设、政
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等工作,业务多元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新国联集团合并口径总资产 400.92 亿元,合并口径总收
入 51.78 亿元,合并口径净利润 6.33 亿元。新国联集团参控股企业达 300 余家,
形成多元化产业生态。作为江阴市国资核心载体,新国联集团主导集成电路、新
能源等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符合“大型企业”在区域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综上,新国联集团属于大型企业。江阴金投是新国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
新国联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新国联集团、江阴金投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与江阴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拟在拟在资本运作、
管理优化、产业链赋能、产能升级等重点领域开展长期合作,具体如下:
“1.加强资本运作方面的协同:江阴金投作为隶属于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国联集团”)的重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依托其专业的
投资管理能力和本地资源优势,将与华新精科在机器人、智能制造等领域的资本
运作探索深度协同。双方意向在符合各自战略方向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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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合作、资本运作支持等多元化路径,为华新精科的长远发展
注入更强劲的资本动力,助力其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市场价值。
江阴金投与华新精科拟在管理提质增效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江阴金投可结合其
在国资体系内的规范化管理经验及对现代企业治理的理解,在符合商业原则和华
新精科实际需求的前提下,探讨在战略规划、组织优化、流程梳理、风险控制、
人才发展及数字化管理工具应用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与互鉴,旨在共同探索提升企
业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的有效路径,增强企业内生发展动力。
华新精科计划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方面建立更紧密的联系。江阴金投将依托其广
泛的投资布局和金融生态网络,探索为华新精科在核心业务领域(如新能源汽车、
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的上下游生态构建提供支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接潜在的
技术合作方、优质材料及设备供应商、或关键应用场景资源等,共同营造有利于
创新与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圈,助力华新精科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在产业链中的
关键地位和价值创造能力。
能作用,支持华新精科进行关键产能的提升与技术改造。合作将着眼于协助华新
精科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增强其在主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可持
续发展能力,共同服务于江阴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
综上所述,江阴金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江阴金投提供的关联关系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阴金投与
发行人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江阴金投的母公司新国联集团(持有江阴金投 100%股权)持有私募基金产
品江阴毅达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的有限合伙份额,该基金
持有发行人 4.44%股份。因此,新国联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 0.1332%股份,系发
行人间接股东;新国联集团系江阴毅达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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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人,不控制该基金或对该基金的管理有重大影响;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江
阴金投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江阴金投与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根据江阴金投董事会决议相关文件,江阴金投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系其独立
决策结果,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其他直接或间接输送利益的行为。
根据江阴金投出具的《承诺函》,江阴金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江阴金投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江阴金投的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江阴金投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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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
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
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安鹏创投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鹏创投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住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9,173.51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01-26
营业期限 2016-01-26 至 2036-01-21
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法律意见书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鹏
创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安鹏创投提
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安鹏创投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或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
理人。因此,安鹏创投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安鹏创投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鹏投资”)系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汽产投”)全资子公司,同时,安鹏创投的有限合伙人为北汽产
投,北汽产投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安鹏创投100%财产份额。北汽产投系北京汽
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汽集团系北京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资企业。综上,安鹏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鹏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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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
干企业,初创于 1958 年,总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
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整车销量超
福田汽车、北京重卡、昌河汽车,合资品牌——北京奔驰、福建奔驰、北京现代、
福田戴姆勒,综合实力稳步提升,是世界 500 强排名第 192 位的大型企业集团。
截至 2024 年末,北汽集团总资产为 3,917.47 亿元、净资产为 1,244.13 亿元、营
业收入为 3,020.98 亿元、净利润为 53.05 亿元,故北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安鹏创投的普通合伙人为安鹏投资,出资占比 0.01%;有限合伙人为北汽产
投,出资占比为 99.99%;安鹏投资是北汽产投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北汽产投以
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有安鹏创投 100%的出资份额。北汽产投是北汽集团
全资子公司,因此北汽集团间接持有安鹏创投 100%的出资份额,安鹏创投为大
型企业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北汽集团出具的《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授权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
业(有限合伙)参与华新精科战略配售的说明》,安鹏创投作为北汽集团的下属
企业,北汽集团授权安鹏创投参与华新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战
略配售,与华新精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北汽集团将会整合集团相关资源促进与
华新精科的合作事宜。
根据北汽产投、安鹏创投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在下述
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共同推进汽车电机电控、电机铁芯零部件产品的降本及国产化。华新精
科在车用电机铁芯产品领域拥有技术和成本优势。当前汽车行业自主品牌快速崛
起,国产供应链快速成长,行业成本正在快速下降,消费者得以买到更具性价比
的好车。北汽集团对旗下多个自主品牌均在顺应行业趋势进行降成本推进工作,
华新精科通过自身技术积累和精益生产提供极致性比的产品,能够较好地契合北
汽集团需求,双方应积极推进产品合作与资源分享,交流技术路线,挖掘重点合
作车型,通过双方合作,给消费者带来更有竞争力的产品。此外,随着国内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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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的品牌力、产品力提升,长期来看也面临产品性价比的竞争压力,华新精科
作为车用电机铁芯领域具备全球交付能力的国产零部件公司,双方可积极推进在
合资品牌电机铁芯零部件产品的国产化。
企业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时,北汽产投将及时向华新精科分享相关信息。在同等
条件下,北汽产投将推荐华新精科作为首选合作伙伴,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同
等条件下,华新精科研发及生产资源向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倾斜,优先响应北
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项目需求。若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合作伙伴等与华新精
科上下游生态企业存在互补合作的机会,北汽产投应主动向供应商及合作伙伴推
荐并积极促成华新精科与上述单位的业务合作。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
如华新精科与其他汽车厂商有相关新产品方案,可主动推荐给北汽产投,并积极
促成北汽产投与上述单位的业务合作。未来,在同等条件下,北汽集团或其推荐
企业将优先采购华新精科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给予华新精科同等条件下最优
采购政策。
应用、供应情况更新及产业资本合作等主题的合作方案落地。包括但不限于:在
电机电控与电机铁芯产品前瞻性技术的同步研发,缩短产研周期,降低产品成本,
共同解决新能源汽车各类电机领域面临的技术难题,双方合作探索共设产业基金,
以进行产业联动和生态整合,共同培育孵化新兴技术企业等。
业资源,甲乙双方探索在京津冀区域成立电机铁芯产品合资公司的可能,共同助
力合资公司成为覆盖京津冀区域内整车客户的电机铁芯产品的龙头企业。”
此外 ,安鹏创投近年来已经参与了 众捷汽车(301560.SZ )、屹唐 股份
(688729.SH)、天有为(603202.SH)、华虹公司(688347.SH)等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安鹏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根据安鹏创投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鹏创投与发行人、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安鹏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安鹏创投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安鹏创投的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安鹏创投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
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法律意见书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
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广祺柒号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柒号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住所
注册资本 116,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09-07
营业期限 2021-09-07 至 2031-09-06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经营范围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祺
柒号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广祺柒号提
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广祺柒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律意见书
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
金编号为STD860,备案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广祺柒号基金管理人为广州盈
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P1063917。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广祺柒号
的执行事务合伙及管理人广东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盈蓬”)
系广汽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资本”)全资子公司,广汽资本系广州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证券代码:601238.SH)的全资
子公司。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资料和广汽集团公开披露的《广汽集团2024年度报
告》等,广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广州市国资委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出资人权
利,控制广汽集团控股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并通过广州汽
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汽集团54.02%股份。综上,广祺柒号的实际控制人为
广州市国资委。广祺柒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广汽集团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广汽集团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金资产财富管
理优选 3 号私募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相关资料,广汽集团成立于 1997 年 6 月,总部位于广
州市,是在 A+H 股整体上市的大型股份制汽车企业集团(601238.SH,02238.HK),
主营业务涵盖研发、整车、零部件、能源及生态、国际化、商贸与出行、投资与
金融等七大板块。2024 年度,广汽集团实现汽车产销分别为 191.66 万辆和 200.3
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43.62 万辆和 45.47 万辆。截至 2024 年末,
广汽集团总资产为 2,324.58 亿元,净资产为 1,217.77 亿元,2024 年度营业总收
入为 1,077.84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24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广汽集团全资控股广汽资本,并通过广汽资本以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有
广祺柒号 100%的股权,因此,广祺柒号系大型企业广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广汽资本、广汽集团、广祺柒号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
各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产业布局和以整车制造为中心,覆盖上游汽车与零部件的研发和下游的汽车服务
与金融投资的产业链闭环,是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产业布局最为优化的汽车集
团。本次战略合作前,广汽集团正在推进与华新精科建立汽车零部件供应关系。
基于此,广汽资本及广汽集团将进一步积极协调广汽传祺、广汽埃安和合营公司
广汽本田、广汽丰田等,为华新精科提供对接整车零部件产品配套销售资源,尤
法律意见书
其是相关整车车型为广汽集团重点开发、重点推介的车型。若华新精科与前述品
牌企业达成合作意向、签署业务合同时,广汽集团将努力协助华新精科获取最优
合作待遇。广汽资本将积极推动广汽集团在产业链相互配套、采购体系支撑等方
面与华新精科展开合作,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同等条件下,广汽集团愿推
动下属及合营主机厂优先采购华新精科产品,以支持华新精科发展。未来广汽资
本将作为广汽集团供应链中的重要纽带,持续推动广汽集团与华新精科在产品购
销合作等方面保持紧密联系,积极扩大合作空间,持续推动华新精科同广汽集团
保持长期良好合作。
并具体实施重大的研发工作。广汽资本将协助广汽集团、广汽研究院与华新精科
接洽,协助华新精科根据自身需求与广汽集团、广汽研究院在汽车零部件研发方
面达成合作,为华新精科在新产品研发、技术积累等方面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完
善华新精科研发体系。双方共同探索华新精科产品及相关技术在广汽集团下属及
合营主机厂新研发车型上的应用,双方探讨在研发层面建立日常的互动机制和技
术专家交流机制,共同讨论技术合作方向,双方定期开展交流合作和沟通需求。
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华新精科今后在珠三角地区
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更深入发展奠定可行性,并可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
及土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本所在地国资发展资源寻找珠三角地区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华新精科今后在
珠三角地区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此外,广祺柒号近年来已经参与了包括天有为(603202.SH)、富特科技
(301607.SZ)、天岳先进(688234.SH)、毓恬冠佳(301173.SZ)等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广祺柒号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根据广祺柒号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祺柒号与发行
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广祺柒号出具的《承诺函》,广祺柒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广祺柒号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广祺柒号的资金足以覆
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广祺柒号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
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法律意见书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
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上汽金控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汽金控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 204-L 室
注册资本 1,00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06-06
营业期限 2016-06-06 至 2066-06-05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务),
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市场信息咨询与调
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
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
经营范围
数据处理,软件开发,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
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
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以上均除金融业务,除专项)。【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汽
金控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上汽金控
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持有上汽金控 100%
股权,为上汽金控控股股东。上汽集团(600104.SH)系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上汽集团公开披露的信息,上汽集团控股股东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工业”),上汽工业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全资持股,上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
国资委。因此,上汽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根据上汽集团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汽集团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汽集团是于 1997 年 8 月经上海市人民政
府以(1997)41 号文和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04 号文批准,由
上汽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
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
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展。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上汽集团总资产 9,571.43 亿元,净资产 3,467.35 亿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表 1052 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名列《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第 93 位,属于大型企
业。上汽金控为上汽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上汽金控为大型企业上汽集团的下
属企业。
根据上汽金控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在下述领域
展开合作:
“1、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协同:为进一步强化产业协同,双方将加强股权
层面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上汽金控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
为华新精科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对
接,以期促进华新精科外延式发展。
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推动上汽集团下属企业与华新精科开
展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车驱动电机铁芯、微特电机铁芯等产
品领域)产业链协同,促进双方在业务拓展、产品采购、产业链配套等方面建
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域的合作,就生产工艺和效率提升等课题展开交流,推动资源共享互补,协同
共进。”
法律意见书
上汽集团已出具说明函,确认知悉上汽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批准上汽
金控结合实际合作需求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尽商业努力支持上汽金控
与发行人在资本运作、产业链赋能、研发协同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此外,上汽金控近年参与了华之杰(603400.SH)、众捷汽车(301560.SZ)
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上汽金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上汽金控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汽金控与发行
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函》,上汽金控参与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
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
核查上汽金控截至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上汽金控的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汽金控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
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
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汇川技术
根据汇川技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川技术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澜清二路 6 号汇川技术总部大厦 1 单
法律意见书
元 101
注册资本 269,526.73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04-10
营业期限 2003-04-10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
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
虚拟现实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其他通
用仪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
造;互联网设备制造;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经营范围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汇川技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汇川
技术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汇川技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汇川技术公
开披露的信息,汇川技术(300124.SZ)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汇
川技术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兴明,朱瀚玥及深圳汇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
一致行动人。经核查,汇川技术的股权结构如下:
法律意见书
根据汇川技术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汇川技术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汇川技术提供的资料,汇川技术创立于 2003 年,聚焦工业领域的自动
化、数字化、智能化,专注“信息层、控制层、驱动层、执行层、传感层”核
心技术,专注于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定位服务于高端设
备制造商,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为基础,以快速为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主要经营模式,持续致力于以领先技术推进工业文明,
快速为客户提供更智能、更精准、更前沿的综合产品及解决方案,是国内工业
自动化控制领域的佼佼者和上市企业,入选“2022 胡润中国 500 强民营企业”,
排名第 42 位。汇川技术拥有苏州、杭州、南京、上海、宁波、长春、香港等
人,拥有庞大且专业的人才队伍,涵盖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领域,
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实人力保障。2024 年,汇川技术实现营业收入达 370.41 亿元,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85 亿元。因此,汇川技术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汇川技术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
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
略合作:
法律意见书
“1、促进电机行业市场进一步拓展(包括海外市场),汇川技术与华新精
科旨在通过紧密合作,在电机行业打造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随着汇川技术在电机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地位的逐步提升,对相关铁芯材
料的需求不断增加,目前除了传统伺服电机、新能源驱动电机铁芯等业务领域,
双方还将在其他业务领域展开进一步交流合作。
为中国增长最快的铁芯制造商之一,专注于高精密铁芯的研发与制造,除了电
机行业传统铁芯,在铁芯包塑等领域也不断增长。
备较强的研发能力。汇川技术与华新精科定期进行铁芯相关市场信息和技术交
流,并建立经常性的高层会晤互动机制,共同探讨未来战略合作方向并加速在
铁芯领域技术沟通。”
综上所述,汇川技术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汇川技术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汇川技术与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现有股东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汇川技术出具的《承诺函》,汇川技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汇川技术公开披露的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汇川技术的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汇川技术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
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
配售情形。
法律意见书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中船投资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船投资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 38 号 1 幢 4
住所
层 409-32 室(集群注册)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08-03
营业期限 2020-08-03 至 2070-08-02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船
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船投资的确认,中国船
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持有中船投资100%股权,为中船投
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持有中船集团100%股权,为中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中船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资料,中船集团是由原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成立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有科研
院所、企业单位和上市公司 84 家,员工 20.5 万人,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
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
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我国海军装备建设
的主体力量、全球造船业发展的引领力量、建设海洋强国的支撑力量,是全球
最大的造船集团。截至 2024 年末,中船集团资产总额为 10,865.41 亿元,所有
者权益为 4,250.58 亿元;2024 年度,中船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为 3,567.95 亿元,
净利润为 209.16 亿元。因此,中船集团为大型企业。中船投资为中船集团全资
子公司,因此,中船投资为大型企业中船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中船投资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
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
合作:
“1、战略合作。华新精科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磁技术领域内研发、制造、加
工、营销为一体的科技型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各种类型的精密冲压铁芯,包
括新能源驱动电机铁芯、微特电机铁芯、家用电器用铁芯、电气设备用铁芯、
汽车点火线圈铁芯、传感器铁芯等。同时,公司自主开发设计并制造各类高速
级进精密模具。中船投资是中船集团所属唯一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平台,双方
法律意见书
在船用电机、船用电力推进系统等新兴前沿领域存在极强的技术研发合作和产
业协同关系。
船用电机、船用电力推进系统是中船集团应用产业的重要细分领域,培育了包
括中船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船用电力
推进装置研究所等优质企事业单位。中船投资所属中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中船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比17.1431%、持有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有限公司
股比20%,并与武汉船用电力推进装置研究所保持密切业务合作。中船投资将
依托平台优势推动中船集团旗下相关船用电机、船用电力推进系统等单位与华
新精科进行全方位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开发适用于船舶场景的定制化
铁芯,同等条件下,中船投资应积极协助华新精科取得中船集团及其关联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中船电机)的合格供应商资格,并推动优先采购华新精科产品,
力争促成华新精科产品在船舶领域的应用落地,以支持其业务发展,逐步构建
“船舶+精密制造”协同创新生态。
专业平台,在中船集团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致力于帮助
中船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市场竞
争力。中船投资将作为资本纽带,为华新精科提供资本支持、资本运作咨询服
务和资源整合服务。”
根据中船集团出具的《关于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江阴华新精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中船集团认可并支持中船投资依托
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综上所述,中船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船投资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船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中船投资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中船投资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
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船投资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
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
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江苏雷利
根据江苏雷利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雷利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住所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 19 号
注册资本 31,938.3249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04-29
营业期限 2006-04-29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电机制造;电机
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泵
及真空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
经营范围
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
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江苏雷利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
雷利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根据江苏雷利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江苏雷利
(300660.SZ)系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江苏雷利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江苏雷利的控股股东为常州雷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苏建国。江
苏雷利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江苏雷利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江苏雷利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机器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商元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10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机器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意见书
根据江苏雷利提供的资料,江苏雷利品牌始建于 1993 年,主要从事家用电
器、新能源汽车微特电机、医疗仪器用智能化组件、工控电机及组件及相关零
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24 年末,江苏雷利总资产为 64.41 亿元,拥有常
州钱家研发中心和常州、安徽、浙江、越南、墨西哥、中山等多个制造基地,
控股子公司数量超 40 家,荣获“制造业单项冠军”、“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
-优秀奖”、“2023 江苏民营企业创新 100 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024 年中国电子元器件骨干企业 TOP100”等多项荣誉。截止 2024 年 12 月
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领域。江苏雷利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5.19 亿元,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01 亿元。因此,江苏
雷利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江苏雷利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
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
合作:
“1、供应链协同:发行人与江苏雷利双方作为电机系统及组件相关产业链
的企业,未来可加强和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推动江苏雷利
与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工业自动化等新兴领域高性能、高精度、
智能化的电机系统及组件产品的研发、业务协同,促进双方在业务拓展、产品
采购、产业链配套等方面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源建立例常的高层互动机制和技术专家交流机制,加速产品迭代升级,进一步
拓展新型高端产品的合作深度和广度,推动电机铁芯技术迈向新高度;
定,为合作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协同发展,提升双方在新能源汽车及
机器人等产业链的竞争力,开启互利共赢新局面。”
综上所述,江苏雷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根据江苏雷利的确认并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雷利与发行人、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江苏雷利出具的《承诺函》,江苏雷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江苏雷利提供的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雷利的资金
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江苏雷利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
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法律意见书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
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为43,737,500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约为25.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47,500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
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
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组成。
法律意见书
(1)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规模
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资管管理的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预计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7,200.00万元,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超过4,373,750股。
因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
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
购数量进行调整。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规模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14,000
万元,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万元)
合计 14,000
(3)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认购股数/金额(预计)
华新精科家园 1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 不超过 10%,即 4,373,750
项资产管理计划 股,且不超过 7,200.00 万元
划
法律意见书
不超过 20.00%,即
合计
注1:上表中“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
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
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本次共有8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20%的要求。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
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发行人、主承销商
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
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
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
法律意见书
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
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调查
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江
阴金投、安鹏创投、广祺柒号、上汽金控、汇川技术、中船投资以及江苏雷利符
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法律意见书
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公章) 高 树
经办律师:
黄俊伟
周怡萱
黄佳明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