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
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
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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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
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信被执行人;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
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
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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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
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
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
分或全部损失。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
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
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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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
理维权费用等。
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定、《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则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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