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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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东贝
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议,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有关监管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截至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受聘议案的时间起算。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或
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情况紧急,
不变更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而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采取变更措施后
立即报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取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追认。
  第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财务总监: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
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十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会议制,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管
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审议事
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
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总经理批示负责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议题;
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总经
理办公室负责征集、汇总、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定后,分送出席会议人
员。
  第十四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
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
当委托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经理授权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当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出
现意见分歧,按照总经理负责制原则,由总经理决定最终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字。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大投资
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总经理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如董事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当在接到前述通知的合
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一) 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
  (三)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 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工作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总经理应当于每年底向董事会提交授权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
告,并在董事会上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经主管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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