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
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特斯阳
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部
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
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及专项调查活
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及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
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为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负责
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也不得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
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
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
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内部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
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
行情况;
(1) 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
性和合规性;
(2)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
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
性;
(4) 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
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
效益情况;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
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6) 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
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7) 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
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
(8) 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
的情况;及
(9) 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及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
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需要进行审
计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
归档。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
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
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
制止决定;
(八) 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及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
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及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
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及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及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及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
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及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
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
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及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及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根据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有)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有关档案管理
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及
(九) 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
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
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