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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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其各自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
相关的监管机构。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语。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项: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临时报告等;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补亏损;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核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或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
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若发生《股票上市规则》5.1.8 条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 3.1.9.1、3.1.9.2、3.1.9.3 项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相应业绩预告:
的业绩预告存在《股票上市规则》5.1.5 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
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如下文件: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若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
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
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作出决议;
  (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3)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
生。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常交易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
整的公告。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应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
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
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导下,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息披露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交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股东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
                              《公司章程》和《股
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向董事会秘书汇报,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联系股东,组织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
极履行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制度等规定的相
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协办单位。
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通报,并履行以下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及时披露。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影响其履行职责;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
面问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
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制度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
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
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当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
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
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告草案;
员审阅;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或股东会决议;
报告。
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意见;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过的,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审核负责人签发披露;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应立即
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并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临时公告审查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签发。
本制度等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按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报送文件需经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签章;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需报董事会批准后签发;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相关规定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有保密义务。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
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
有保密责任。
文件和会议记录、信息披露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董事会办公室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变更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
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传真:以公司对外披露的传真号码为准 ;
   电子信箱: 以公司对外披露的邮箱地址为准 。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数。
改,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并按从严原则执
行。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文
件编号:YMZ202405113   2024 版)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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