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以
及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
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暂缓与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事项
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
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
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
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由董事会
秘书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