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原《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在本制度生效后废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所
做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
转让股份的额度。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
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
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