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及证券监管机构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
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
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并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
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涉及采购、销售产品或者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除对外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
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
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
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
股价格的;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股份数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
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的;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
情况的;
(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
元的;
(七)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
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 20%时,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
义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
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
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
如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
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及影响;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
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
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
其影响。
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
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
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
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
的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
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财务总监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
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组
成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落实。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
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
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报董事会同意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其
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
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证券事务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办公室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确保董
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本公司重大信息。重大信息报告、审核、披露流程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
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
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
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可能发生之日或者应当能够
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
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者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批准后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
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七十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
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
宣传、报告等文件的,应当经证券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四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办公室妥善归档
保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者豁免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
密承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
闻采访。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十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
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
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八十一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
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
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
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
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