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
(主承销商)”)保荐及主承销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华新精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并在主板上市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贵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5〕1394 号文同意注
册,批文落款日为 2025 年 7 月 2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205 号〕),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5 年 3 月修订)》(上证发〔2025〕
发〔2024〕112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中证协发〔2025〕57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
指引》(中证协发〔2024〕27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
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方案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等议案,同意将本
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后延长 24 个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212,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212,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方案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等议案,同意将本次发
行方案决议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后延长 24 个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委员会 2025 年第 18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 18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江阴华新精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94 号),批文落款日为 2025 年 7 月 2 日,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华新精科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3,737,500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747,5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
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限售期限
华泰华新精科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计划”)
江阴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阴金投”)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安鹏创投”)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限售期限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号”)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川技术”)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船投资”)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苏雷利”)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8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华新精科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即 4,373,750 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
合计不超过 7,200.00 万元。
因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将在确定
发行价格后对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
终配售数量与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之间的差额将首先回拨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若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战略配售金额低于其承诺认购的金
额,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按照其承诺认购金额等比例调整认购规模。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万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14,000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
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本次共有 8 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747,500 股
(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
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
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华新精科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7 月 21 日
备案日期:2025 年 7 月 29 日
备案编码:SBBR32
募集资金规模:7,2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资管计划份
合同签署 实际缴款金
序号 姓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单位 额(万元)
例(%)
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铁芯事业一部生产
总监
铁芯事业二部生产
总监
合计 7,200.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
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华晟创研指华晟创研精密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
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满足
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时,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
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郭正平因退休返聘与发行人
签订《劳务协议书》)。
(2)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
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资管。
根据《华泰华新精科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有);
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的权利;
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权利;
权利。
因此,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证券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
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家园 1 号资管
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已
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
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受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
公司,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以及华
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并对参与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家
园 1 号资管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7)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资
管作为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
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
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
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
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
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
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
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江阴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MA25HEFH0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卢青
住所 江阴市香山路 158 号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03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03 月 25 日至 2041 年 03 月 24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经营范围 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江阴金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阴金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江阴金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江阴金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联”)持有江阴金投100%股
权,为江阴金投控股股东,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江阴市国资委”)持有新国联100%股权,为江阴金投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江阴金投提供的资料,江阴金投是新国联全资子公司。新国联成立于
元。新国联统筹能源环保、基建开发、金融投资等多元领域,承担市级重大民
生工程和战略项目,是江阴国资整合与城市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区域内具有较
强的地位优势和业务竞争力。目前新国联主营业务为能源环保产业股权投资管
理、金融及对外投资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重点开展重要能源环保项目建
设、重大民生工程建设、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等工作,业务
多元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截至2024年12月31日,新国联合并口径总资产
控股企业达300余家,形成多元化产业生态。作为江阴市国资核心载体,新国
联主导集成电路、新能源等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属于大型企业。江阴金投系
大型企业新国联的下属企业。
根据新国联、江阴金投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
如下:
“1、加强资本运作方面的协同:江阴金投作为隶属于新国联集团的重要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依托其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本地资源优势,将与华
新精科在机器人、智能制造等领域的资本运作探索深度协同。双方意向在符合
各自战略方向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合作、资本运
作支持等多元化路径,为华新精科的长远发展注入更强劲的资本动力,助力其
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市场价值。
石。江阴金投与华新精科拟在管理提质增效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江阴金投可
结合其在国资体系内的规范化管理经验及对现代企业治理的理解,在符合商业
原则和华新精科实际需求的前提下,探讨在战略规划、组织优化、流程梳理、
风险控制、人才发展及数字化管理工具应用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与互鉴,旨在共
同探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的有效路径,增强企业内生发展动力。
投与华新精科计划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方面建立更紧密的联系。江阴金投将依
托其广泛的投资布局和金融生态网络,探索为华新精科在核心业务领域(如新
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的上下游生态构建提供支持,可能包括但不限
于对接潜在的技术合作方、优质材料及设备供应商、或关键应用场景资源等,
共同营造有利于创新与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圈,助力华新精科拓展发展空间,
提升在产业链中的关键地位和价值创造能力。
与赋能作用,支持华新精科进行关键产能的提升与技术改造。合作将着眼于协
助华新精科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增强其在主业的核心竞争
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共同服务于江阴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
综上所述,江阴金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江阴金投确认,江阴金投的母公司新国联(持有江阴金投
发行人0.1332%股份,系发行人间接股东;新国联系江阴毅达高新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控制该基金或对该基金的管理有重大影
响;除上述情况外,江阴金投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江阴金投与
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之间无关联关系。
根据江阴金投董事会决议相关决策文件,江阴金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
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
(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江阴金投的承诺函,江阴金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经核查江阴金投提供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江阴金投的流动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江阴金投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8005141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培龙)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住所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0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01 年 26 日至 2036 年 01 月 21 日
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核查安鹏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安鹏创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并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安鹏
创投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
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安鹏创投不属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安鹏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安鹏创投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鹏投资”)系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汽产投”)全资子公司,安鹏创投的有限合伙人为北汽产投,北汽产投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安鹏创投100%财产份额。北汽产投系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汽集团系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独资企业。北京市国资委
可通过控制北汽集团和北汽产投对安鹏创投实施控制,综上,安鹏创投的实际
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
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整车销量超171万辆,旗
下拥有自主品牌——极狐汽车(ARCFOX)、北京汽车(北京、BEIJING)、
福田汽车、北京重卡、昌河汽车,合资品牌——北京奔驰、福建奔驰、北京现
代、福田戴姆勒,综合实力稳步提升,是世界500强排名第192位的大型企业集
团。截至2024年末,北汽集团总资产为3,917.47亿元、净资产为1,244.13亿元,
企业。北汽产投是北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汽集团全资控股北汽产投,并通
过北汽产投以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有安鹏创投100%的出资份额,因
此,安鹏创投系大型企业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北汽产投、安鹏创投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主
要内容如下:
“1、共同推进汽车电机电控、电机铁芯零部件产品的降本及国产化。华
新精科在车用电机铁芯产品领域拥有技术和成本优势。当前汽车行业自主品牌
快速崛起,国产供应链快速成长,行业成本正在快速下降,消费者得以买到更
具性价比的好车。北汽集团对旗下多个自主品牌均在顺应行业趋势进行降成本
推进工作,华新精科通过自身技术积累和精益生产提供极致性比的产品,能够
较好地契合北汽集团需求,双方应积极推进产品合作与资源分享,交流技术路
线,挖掘重点合作车型,通过双方合作,给消费者带来更有竞争力的产品。此
外,随着国内自主品牌的品牌力、产品力提升,长期来看也面临产品性价比的
竞争压力,华新精科作为车用电机铁芯领域具备全球交付能力的国产零部件公
司,双方可积极推进在合资品牌电机铁芯零部件产品的国产化。
荐企业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时,北汽产投将及时向华新精科分享相关信息。在
同等条件下,北汽产投将推荐华新精科作为首选合作伙伴,共同推进项目的进
展。同等条件下,华新精科研发及生产资源向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倾斜,优
先响应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项目需求。若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合作伙伴
等与华新精科上下游生态企业存在互补合作的机会,北汽产投应主动向供应商
及合作伙伴推荐并积极促成华新精科与上述单位的业务合作。在遵循商业合规
及保密的前提下,如华新精科与其他汽车厂商有相关新产品方案,可主动推荐
给北汽产投,并积极促成北汽产投与上述单位的业务合作。未来,在同等条件
下,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将优先采购华新精科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给予
华新精科同等条件下最优采购政策。
品应用、供应情况更新及产业资本合作等主题的合作方案落地。包括但不限
于:在电机电控与电机铁芯产品前瞻性技术的同步研发,缩短产研周期,降低
产品成本,共同解决新能源汽车各类电机领域面临的技术难题,双方合作探索
共设产业基金,以进行产业联动和生态整合,共同培育孵化新兴技术企业等。
产业资源,甲乙双方探索在京津冀区域成立电机铁芯产品合资公司的可能,共
同助力合资公司成为覆盖京津冀区域内整车客户的电机铁芯产品的龙头企
业。”
根据北汽集团出具的《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授权深圳安鹏创投基金
企业(有限合伙)参与华新精科战略配售的说明》,安鹏创投作为北汽集团的
下属企业,北汽集团授权安鹏创投参与华新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的战略配售,与华新精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北汽集团将会整合集团相关资
源促进与华新精科的合作事宜。
此 外 , 安 鹏 创 投 曾 参 与 屹 唐 股 份 ( 688729.SH ) 、 众 捷 汽 车
(301560.SZ)、天有为(603202.SH)、华虹公司(688347.SH)等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因此,安鹏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安鹏创投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安鹏创投的承诺函,安鹏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经核查安鹏创投提供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安鹏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安鹏创投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57419H3E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谭民爱)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住所
成立日期 2021 年 09 月 07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09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9 月 06 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经核查广祺柒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广祺柒号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资料并
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广祺柒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
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
号为 STD860,备案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广祺柒号基金管理人为广州盈
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63917。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广祺柒号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广祺柒号的执行事务合伙及管理人广东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盈蓬”)系广汽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资本”)全资子公司,
广汽资本系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的全资子公
司。
根据广汽集团(601238.SH)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募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资料和广汽集团定期报告等,广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
广州市国资委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出资人权利,持有广汽集团控股股东
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并通过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广汽集团54.02%股份。综上,广祺柒号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资料,广汽集团成立于1997年6月,总部位于广州
市 , 是 在 A+H 股 整 体 上 市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汽 车 企 业 集 团 ( 601238.SH ,
与出行、投资与金融等七大板块。2024年度,广汽集团实现汽车产销分别为
辆。截至2024年末,广汽集团总资产为2,324.58亿元,净资产为1,217.77亿元,
元,属于大型企业。广汽集团全资控股广汽资本,并通过广汽资本以直接和间
接持股方式合计持有广祺柒号100%的股权,因此,广祺柒号系大型企业广汽
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广汽集团、广汽资本、广祺柒号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
录》,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广汽集团已经形成了立足华南,辐射华北、华中、华东和环渤海地
区的产业布局和以整车制造为中心,覆盖上游汽车与零部件的研发和下游的汽
车服务与金融投资的产业链闭环,是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产业布局最为优化
的汽车集团。本次战略合作前,广汽集团正在推进与华新精科建立汽车零部件
供应关系。基于此,广汽资本及广汽集团将进一步积极协调广汽传祺、广汽埃
安和合营公司广汽本田、广汽丰田等,为华新精科提供对接整车零部件产品配
套销售资源,尤其是相关整车车型为广汽集团重点开发、重点推介的车型。若
华新精科与前述品牌企业达成合作意向、签署业务合同时,广汽集团将努力协
助华新精科获取最优合作待遇。广汽资本将积极推动广汽集团在产业链相互配
套、采购体系支撑等方面与华新精科展开合作,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同
等条件下,广汽集团愿推动下属及合营主机厂优先采购华新精科产品,以支持
华新精科发展。未来广汽资本将作为广汽集团供应链中的重要纽带,持续推动
广汽集团与华新精科在产品购销合作等方面保持紧密联系,积极扩大合作空
间,持续推动华新精科同广汽集团保持长期良好合作。
划并具体实施重大的研发工作。广汽资本将协助广汽集团、广汽研究院与华新
精科接洽,协助华新精科根据自身需求与广汽集团、广汽研究院在汽车零部件
研发方面达成合作,为华新精科在新产品研发、技术积累等方面提供全面技术
支持,完善华新精科研发体系。双方共同探索华新精科产品及相关技术在广汽
集团下属及合营主机厂新研发车型上的应用,双方探讨在研发层面建立日常的
互动机制和技术专家交流机制,共同讨论技术合作方向,双方定期开展交流合
作和沟通需求。
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华新精科今后在珠三角
地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更深入发展奠定可行性,并可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
术、资金及土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资本所在地国资发展资源寻找珠三角地区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华新精科今
后在珠三角地区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
会。”
此外,广祺柒号近年来已经参与了包括天有为(603202.SH)、富特科技
(301607.SZ)、天岳先进(688234.SH)、毓恬冠佳(301173.SZ)等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因此,广祺柒号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广祺柒号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广祺柒号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祺柒号的承诺函,广祺柒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经核查广祺柒号提供的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广祺柒号的流动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广祺柒号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MA1G069FX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卫勇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 204-L 室
注册资本 1,005,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 年 06 月 06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06 月 06 日至 2066 年 06 月 05 日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
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市场信息
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
验),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网络科技(不得从
经营范围 事科技中介),数据处理,软件开发,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
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
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以上均除金融业
务,除专项)。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汽金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上汽金控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上汽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持有上汽金控
公司,根据上汽集团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汽集
团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上汽集团公开披露的信息,上汽集团控股股东为上海汽车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工业”),上汽工业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全资持股,上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
上海市国资委。因此,上汽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资料,上汽集团是于1997年8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1997)41号文和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04号文批准,由上
汽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
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
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展。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汽集团总资产9,571.43亿元,净资产3,467.35亿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业。上汽金控为上汽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上汽金控为大型企业上汽集团的
下属企业。
根据上汽金控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主要内容如
下:
“1、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协同:为进一步强化产业协同,双方将加强股
权层面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上汽金控将利用自身行业资
源,为华新精科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
对接,以期促进华新精科外延式发展。
和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推动上汽集团下属企业与华新精科
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车驱动电机铁芯、微特电机铁芯等
产品领域)产业链协同,促进双方在业务拓展、产品采购、产业链配套等方面
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领域的合作,就生产工艺和效率提升等课题展开交流,推动资源共享互补,协
同共进。”
上汽集团已出具说明函,确认知悉上汽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批准上汽
金控结合实际合作需求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尽商业努力支持上汽金控
与发行人在资本运作、产业链赋能、研发协同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此 外 , 上 汽 金 控 近 年 参 与 了 华 之 杰 ( 603400.SH ) 、 众 捷 汽 车
(301560.SZ)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因此,上汽金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汽金控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汽金控的承诺函,上汽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经核查上汽金控提供的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上汽金控的流动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汽金控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488656882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朱兴明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澜清二路 6 号汇川技术总部大厦 1
住所
单元 101
注册资本 269,526.73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04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04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
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智能机器人的
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
机器人安装、维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虚拟现实
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
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其他通用仪
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
造;互联网设备制造;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
经营范围
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
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气安装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汇川技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汇川技术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汇川技术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汇川技术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汇川技术(300124.SZ)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根据汇川技术公开披露的信息,汇川技术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朱兴明,朱瀚玥及深圳汇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汇川技术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汇川技术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数证券投资基金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汇川技术提供的资料,汇川技术创立于2003年,聚焦工业领域的自动
化、数字化、智能化,专注“信息层、控制层、驱动层、执行层、传感层”核
心技术,专注于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定位服务于高端设
备制造商,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为基础,以快速为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主要经营模式,持续致力于以领先技术推进工业文
明,快速为客户提供更智能、更精准、更前沿的综合产品及解决方案,是国内
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的佼佼者和上市企业,入选“2022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
业”,排名第42位。汇川技术拥有苏州、杭州、南京、上海、宁波、长春、香
港等30余家分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汇川技术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
领域,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实人力保障。 2024年,汇川技术实现营业收入达
于大型企业。
根据汇川技术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主要内容如
下:
“1、促进电机行业市场进一步拓展(包括海外市场),汇川技术与华新
精科旨在通过紧密合作,在电机行业打造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
系,随着汇川技术在电机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地位的逐步提升,对相关铁
芯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目前除了传统伺服电机、新能源驱动电机铁芯等业务
领域,双方还将在其他业务领域展开进一步交流合作。
作为中国增长最快的铁芯制造商之一,专注于高精密铁芯的研发与制造,除了
电机行业传统铁芯,在铁芯包塑等领域也不断增长。
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汇川技术与华新精科定期进行铁芯相关市场信息和技术
交流,并建立经常性的高层会晤互动机制,共同探讨未来战略合作方向并加速
在铁芯领域技术沟通。”
因此,汇川技术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汇川技术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汇川技术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汇川技术的承诺函,汇川技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经核查汇川技术提供的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汇川技术的流动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汇川技术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1TYLA4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陶宏君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 38 号 1
住所
幢 4 层 409-32 室(集群注册)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08 月 03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08 月 03 日至 2070 年 08 月 02 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经营范围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船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中船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船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持有中船投资100%股
权,为中船投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
院国资委”)持有中船集团100%股权,为中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资料,中船集团是由原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
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成立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有科
研院所、企业单位和上市公司84家,员工20.5万人,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
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
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我国海军装备建设
的主体力量、全球造船业发展的引领力量、建设海洋强国的支撑力量,是全球
最大的造船集团。截至2024年末,中船集团资产总额为10,865.41亿元,所有者
权益为4,250.58亿元;2024 年度,中船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为3,567.95亿元,
净利润为209.16亿元。因此,中船集团为大型企业。中船投资为中船集团全资
子公司,因此,中船投资为大型企业中船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中船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主要内容如
下:
“1、战略合作。华新精科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磁技术领域内研发、制造、
加工、营销为一体的科技型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各种类型的精密冲压铁芯,
包括新能源驱动电机铁芯、微特电机铁芯、家用电器用铁芯、电气设备用铁
芯、汽车点火线圈铁芯、传感器铁芯等。同时,公司自主开发设计并制造各类
高速级进精密模具。中船投资是中船集团所属唯一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平台,
双方在船用电机、船用电力推进系统等新兴前沿领域存在极强的技术研发合作
和产业协同关系。
业,船用电机、船用电力推进系统是中船集团应用产业的重要细分领域,培育
了包括中船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船用
电力推进装置研究所等优质企事业单位。中船投资所属中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中船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比17.1431%、持有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有限
公司股比20%,并与武汉船用电力推进装置研究所保持密切业务合作。中船投
资将依托平台优势推动中船集团旗下相关船用电机、船用电力推进系统等单位
与华新精科进行全方位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开发适用于船舶场景的定
制化铁芯,同等条件下,中船投资应积极协助华新精科取得中船集团及其关联
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船电机)的合格供应商资格,并推动优先采购华新精科
产品,力争促成华新精科产品在船舶领域的应用落地,以支持其业务发展,逐
步构建“船舶+精密制造”协同创新生态。
一专业平台,在中船集团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致力于帮
助中船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市场
竞争力。中船投资将作为资本纽带,为华新精科提供资本支持、资本运作咨询
服务和资源整合服务。”
根据中船集团出具的《关于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江阴华新精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中船集团认可并支持中船投资依托
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因此,中船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船投资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船投资的承诺函,中船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经核查中船投资提供的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中船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船投资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7876980429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 苏达
住所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 19 号
注册资本 31938.3249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 年 04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04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电机制造;电
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
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汽车
经营范围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
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
(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江苏雷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江苏雷利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江苏雷利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上市公司最新披露的定期
报告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雷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江苏雷利(300660.SZ)系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江苏雷利提供的资
料及书面确认,江苏雷利的控股股东为雷利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苏建国。
根据江苏雷利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江苏雷利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常州利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常州合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
基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
券投资基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江苏雷利提供的资料,江苏雷利品牌始建于1993年,主要从事家用电
器、新能源汽车微特电机、医疗仪器用智能化组件、工控电机及组件及相关零
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24年末,江苏雷利总资产为64.41亿元,拥有常州
钱家研发中心和常州、安徽、浙江、越南、墨西哥、中山等多个制造基地,控
股子公司数量超40家,荣获“制造业单项冠军”、“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
优秀奖”、“2023江苏民营企业创新100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024年中国电子元器件骨干企业TOP100”等多项荣誉。截止2024年12月31
日,江苏雷利在职员工数量合计4,487人,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涵盖研发、生
产、销售、管理等各个领域。江苏雷利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19亿元,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1亿元。因此,江苏雷利
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江苏雷利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主要内容如
下:
“1、供应链协同:发行人与江苏雷利双方作为电机系统及组件相关产业
链的企业,未来可加强和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推动江苏雷
利与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工业自动化等新兴领域高性能、高精
度、智能化的电机系统及组件产品的研发、业务协同,促进双方在业务拓展、
产品采购、产业链配套等方面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资源建立例常的高层互动机制和技术专家交流机制,加速产品迭代升级,进一
步拓展新型高端产品的合作深度和广度,推动电机铁芯技术迈向新高度;
绑定,为合作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协同发展,提升双方在新能源汽车
及机器人等产业链的竞争力,开启互利共赢新局面。”
因此,江苏雷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江苏雷利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江苏雷利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江苏雷利的承诺函,江苏雷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经核查江苏雷利提供的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江苏雷利的流动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江苏雷利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
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
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合规性意见
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园 1 号资管计划作为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江阴金投、安鹏创投、广祺柒号、上汽金控、汇川技术、中船投资、江苏雷利
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和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江阴金投、安鹏创投、广祺柒号、上汽金控、汇川技
术、中船投资以及江苏雷利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园 1 号资
管计划、江阴金投、安鹏创投、广祺柒号、上汽金控、汇川技术、中船投资以
及江苏雷利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蓝博靖 张 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