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6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47.00 万份。
(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
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集中行权期间,在行权资金缴纳、
股份登记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不足部分行权;6 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董事会同意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147.00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激励计划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
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
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法律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5)。
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等事项;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7)。以上内容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
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67 人,首次授予数量为 1,563.00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
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截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本激励计划中预留的 390.00 万份股票期
权自本激励计划经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未确定激励
对象,因此预留权益失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已成就,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事宜。
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 5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 5 名激励对象合
计持有的 58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
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以上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原激励对象王建凯
先生被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根据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王建凯先生持有的 5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飞鹿股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4 年业
绩未达到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以及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30 万份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含符合行权条件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合计 765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以上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截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共计收到 51 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股票期权认购款合计人
民币 5,039.16 万元。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
权资金缴纳出具了湘建会验字(2025)01006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行权相关手续。本次行权的股票上
市流通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6 日。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集中
行权期间,在行权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不足部分行权;6 名激励对
象放弃行权,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147.00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集中行权期间,在行权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不足部分行
权;6 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董事会同意注销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
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进行会
计处理。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集中行权期间,在行权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不足部分行权;
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规定。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