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5-040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由 19.75 元/股调整为 18.45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孔小文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披露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核查意见。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项的,授予价格的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19.75-0.30-1=18.45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一个归属
期,本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相关事项符
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均
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尚需公司按照《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
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