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UNI-TREND TECHNOLOGY(CHINA)CO., LTD
会议材料
会议时间:2025年9月25日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
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
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人单位证明、
授权委托书以及参会回执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
股东(或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
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主
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五、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
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
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
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六、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七、公司聘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
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尊重和维护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九、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
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
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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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25 日(星期四)14 点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一路 6 号优利德科技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二、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股东或其代理人进行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 与会股东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五) 审议以下议案
(六) 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七) 与会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八) 统计表决票,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 宣读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 与会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优利德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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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11,742,888 股,扣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744,900 股后为 110,997,988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共计人民币 33,299,396.40 元(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优利德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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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奠定公司
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及监事会主席随之取消,《监事会议事规
则》相应废止,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鉴于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8,160 股,公司
总股本由 111,781,048 股变更为 111,742,888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1,781,048
元变更为人民币 111,742,888 元。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取消监事会、
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的
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暨制定及修订部分公
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司章程》(公告编号:2025-044)。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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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
订和制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详见下表:
是否需经股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暨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4)及上述制度全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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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补选田书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袁鸿先生因任期至 2025 年 10 月 15 日时将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
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
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袁鸿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提名田书林先生为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提名时,田书林先生已取得科创板独立董事培训记录
证明,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5)。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田书林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博士学位。
现任电子科技大学自动化工程学院教授、博导;电子测试技术与仪器教育部工程
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获第八届四川省青年
科技奖,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享受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田书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田书林
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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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