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21 日,并以 18.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 236 名激励对象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为本次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 236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
宜,对应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36 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