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2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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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为会议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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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每届任期与上市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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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召开地点、召开方
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
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
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者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出现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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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 会议审议议案;
 (四)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应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可能的其他人员均负有保
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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