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公平、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
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三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人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
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以上;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五) 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 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
和/或董事会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受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受理责任人,负责受理报告人或联络人报告的信息、制作
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
第八条 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
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流程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本制度第四条中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报告人或联络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或/和董事会秘书预
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各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时。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报告人或联络人采用电话形式或口头形式向董事长或/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而后需提交书面形式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组织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或联络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报告人或联络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联络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报告人或联络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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