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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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
值权)等。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
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
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
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
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
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
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减持数量。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被公司认定为核
心技术人员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按
照上交所和中登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对外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
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并
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所申
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
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
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
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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