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稳健医疗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稳健医疗”)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于 2024
年 10 月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1 月
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
管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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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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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
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且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方修元、张燕及廖美珍已回避表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
记录。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其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且关联股东厦门乐源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厦门慧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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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且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方修元、张燕及廖美珍已回避表决。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因实施权益分派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5.39 元/股调整为 14.69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稳健医疗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 2025 年 5 月 24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司 2024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通 过 的 权益 分 派方 案 为 : 以 现 有 公 司 总 股 本
派发现金股利 145,582,452.00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
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
方案为:以现有公司总股本 582,329,8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4.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62,048,413.60 元(含税),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在满足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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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股东合理回报等,制定 2025 年度中期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并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派息事项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
=15.39-0.25-0.45=14.69 元/股。
综上,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依法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等与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的文件。随着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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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已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尚需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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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黄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