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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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
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报告、统计
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
程为: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个人不
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规范其与公司
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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