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青岛 香港中路 20 号 黄金广场北楼 15A
Qingdao P.R. China
电话(Tel):(0532)58781601 传真(Fax):(0532)5878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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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泰科模
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应协议书》,担任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
回”)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
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次赎回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
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
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
规情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
阅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和验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
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赎回的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
调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审议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
会议结果公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53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三)上市情况
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人民币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债券简称为“海泰转债”,债券代码为“123200”,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已获
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可转债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
回条款,规定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
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二)《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转股期内,当下述
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人民币 26.69 元/股。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鉴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海泰转债”转股价格由 26.69 元/股调整为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的股份已完成登记并上市流通,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海泰转债”
转股价格由 26.43 元/股调整为 26.3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起生效。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鉴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海泰转债”转股价格由 26.36 元/股调整为
(四)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期间,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根据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核查,自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海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6.06 元/
股)的 130%(即 33.878 元/股)
,已触发《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海泰转债”已触发《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有
条件赎回条款,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的相关规定,
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本次赎回的批准
提前赎回海泰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
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海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赎回已经取得公司董
事会批准,符合《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可转债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发行的“海泰
转债”已触发《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本次赎回符合《可
转债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公
司本次赎回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批准,符合《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经办律师:徐 述
经办律师:王 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