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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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
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
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
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致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规程开展工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
时主动采取了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可视情节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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