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的内部报告程序,保证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包括参股公司)。
第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他相关方也应根据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
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务。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内部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无法明确判断信息重要程度时,应及时报告董事
会秘书,由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识别。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重要会议、重要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决议等信息;
(四)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五)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关联交易;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属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风险事项
破产程序;
超过总资产的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重大变更事项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更;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影响;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生重大影响;
(三)重大社会责任事项
通知;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及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
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向董事长报告,
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资料发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时,及时报
告: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
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事项的发生原因、基本情况及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相关
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长汇报。
第十九条 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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