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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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资产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
的会计报表更全面、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租赁应
收款等;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
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
可变现净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
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五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本制度所指金融资产进行减值
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
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
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
短缺的现值。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
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
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
失。
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
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
来十二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
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
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
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
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十二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
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
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十二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
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十二个
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
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
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
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
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产等应收款项,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
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之外,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款项
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坏账准备。
(1)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
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
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天数与整个存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的账龄自确认
之日起计算/逾期天数自信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2)其他应收款
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十二个月
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十二个月内或整个
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三)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
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
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
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
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如果逾期超过三十日,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四)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
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
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第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
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
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一)对直接用于出售的库存商品,以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
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对需要经过加工的原材料,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
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
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
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
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存货的可变现
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将以前减记
的金额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
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
存货,也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资产负债表日账面
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
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一经计提,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第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一经计提,
不予转回。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账面存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
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
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一
经计提,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第十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账面存在的在建工程,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低
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
一经计提,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账面存在的无形资产,若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
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
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
以表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按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一经计提,不得在以后会计
期间转回。
第十二条 商誉减值准备
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
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
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
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会同财务中心于每年年末对各项
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的同时,逐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
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及时编制减值评估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
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需要可聘请独立专业机构出具
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上述资产减值评估报告核实资产可收回
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提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待按规定权
限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财务中心要及时提
交核销的申请报告。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其他认为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由公司财务中心对资产减值进
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减值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核销金额,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