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辞职。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
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一)
、(二)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
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
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自动离职。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
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
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
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
诺。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
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
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
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