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锡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
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子公司。
(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但低于 100%。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
(2)相对控股或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
但为该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占半数以上,对该子公司构成实际控制
并影响其经营与决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
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门职能部门之一,可以
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其职能主要包括:
第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六条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
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决定、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依据对上市
公司规范化运作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
项监督管理权,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
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行使股东权利选举子公司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
照子公司《公司章程》产生。
第十条 子公司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
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股东决定作出后或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在 2 个工作日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
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
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
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
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
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 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利润分
配、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子公司管理层向公司报告。公司根据其《公司
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
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由子公司管理层根据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
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
事项,须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运作,
对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事宜,须事先报告公司批准后,方可召开董事会、股东
会(或由股东决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
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
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中心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
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需每月向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每一季
度向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
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
司。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其应根据公司《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相关的信息;子公司不得以母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母、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立相
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存档并同时报送母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监事会
决议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母公司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超过”,
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及其后续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