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盈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并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照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后,我们认
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
司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
司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该报告对本次发行的背景、目的、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及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定价方法和程序
具有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优化产品及资本结
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
概况、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投资概算等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
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
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
主体对此作出了相关承诺,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
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
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志扬、蔡庆辉、高绍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