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3 证券简称:泰恩康 公告编号:2025-059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二)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北路万吉南二街 8 号 A 幢三楼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郑汉杰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7 人,代表股份 130,512,41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8,378,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86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6 人,代表股份 42,134,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88%。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5,497,500 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985,118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
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3,512,382 股,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6 人,代表股份 42,134,39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6 人,代表股份 42,134,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88%。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386,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4%;反对 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
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08,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7%;反对 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1%;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384,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20%;反对 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
弃权 3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06,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4%;反对 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1%;弃权 3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386,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4%;反对 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
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08,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7%;反对 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1%;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韵雯、李德齐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
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