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
职能,进一步规范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佐力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
讨,应当从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进行
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弃
权;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
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但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