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力药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0 0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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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
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
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由董事会
秘书决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
管理的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披露
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
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
和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
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重要会议事项:
知、决议等信息;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前述标准;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司
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提供担保”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
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涉及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以及证券纠
纷代表人诉讼;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信息
  (1)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取得阶段性进展(进入Ⅰ、Ⅱ、Ⅲ、Ⅳ期);
  (3)终止临床试验;
  (4)收到新药证书;
  (5)收到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包括《药品注册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6)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7)产品通过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
  (8)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指药品是指涉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注册分类
为 1、2、3、5 类的化学药品,从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分类为 1-7
类的中药和天然药物,注册分类为 1-14 类的治疗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为 1-11
类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品生产许可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
应当及时报告;
注册的审批文件后应当及时报告;
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的药品生
产许可批件等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申请再注册、被注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2)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 30%以上产品的销售均价出现大幅
下跌,下跌幅度较年初超过 3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的药品适
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主管部门对公司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得出不合格的结
论性意见,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属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
定的一级和二级的产品召回;
  (5)公司产品使用发生群体不良反应或出现较大范围的媒体质疑、安全投
诉;
  (7)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被提起重大专利侵权诉讼,市
场出现新的产品或者技术路线且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8)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其它重大事件:
动,或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七)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
形;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并公告股份减持计划;在减持过程中及时报告减持进展;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通过参与公开
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不受前款限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
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方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日内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将相关
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
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
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
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四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于当日向公司董事长
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本
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披
露相关进展公告: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信息,不得
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和内幕信息相关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 5 个工作日通
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计
划。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
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
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
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
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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