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9:07: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8 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CEO(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总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 CEO(首席执行官)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 CEO(首席执行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六)每年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
任的建议;
  (七)每年对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
出解聘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有权
就所提名推荐的董事、经理人员要求提名委员会认真、充分地给予考察,控股股东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公司、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择优提名;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CEO(首席执行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众合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