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9: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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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8 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与相关规定补足成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 CEO(首席执行官)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 至 2 名。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 CEO(首席执行官)提名,报战略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按立项意见书要求,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非成员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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