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
险,根据《公司法》、
《会计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
业会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
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
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委托管理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公司对外
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股份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
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
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职责分工和授权标准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或对外投资的其他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编制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初审后,上报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若需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慎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可以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项目的名称;
(二)投资目的;
(三)项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投资方式;
(五)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
(六)项目的市场分析及产业政策(如适用)
;
(七)项目的实施方案;
(八)项目的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
(九)对公司的影响;
(十)结论。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依据本制度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由公
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处置由相应负责部门形成处置方案
后,根据相应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
投资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处置的原因;
(三)处置方式;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
(五)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结算方式;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七)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如适用)
;
(八)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
适用)
;
(九)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
(十)结论。
第八条 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制度所述的投资
权限、
《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是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后续管理及处置等
工作。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
表,及时转交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对长期股权投资及时
进行财务分析,将分析结果反馈给投资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
权投资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同时提交投资管理中心按有关
规定予以披露。财务管理中心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长期股权投
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委派股权代表(包括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代表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
定。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持续关注
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情况;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当日将
有关情况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管理中心;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将
相关会议材料及时送投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每年应向公司述职,详细报
告上一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委派的股权代表未能忠实履行其职责
或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向被投资单位提出罢免建
议。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对长期股权投资
进行处置:
(一)被投资单位被解散的;
(二)被投资单位被清算的;
(三)投资项目有悖于公司对外投资原则的;
(四)合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参照本节长期股权投资日常
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
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超过”
“少
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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